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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1]20号颁布时间:2001-03-14

     2001年3月14日 国税办发[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 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培训工作分级负 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级各类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附: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 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2001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1]1号)关于做好计算机技术与 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工作 (一)培训目标 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的基本目标为“懂原理、会运用”。 具体目标是: 1.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税收信息化工作的认识,明确推进金税工程、深化征管改 革的思路。 2.掌握税收信息化的内容,熟悉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金税工程的原理,掌握计 算机和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操作技能。 3.掌握新《征管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及内容,提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全面、准确 执行新《征管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为税务系统全体公务员。其中重点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和税收信息 化及税收征管岗位人员。总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所有局级领导干部(含计划单列市副职市局领导干部)和总局机关全体 司局级干部(以下简称司局级干部)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通知精神落实所属人员的培训。 培训的基本内容,一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基础知识,二是税收信息化建设主要内 容及有关软件的原理与操作,三是新《征管法》及其相关内容。具体培训内容依培训 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详见附表1)。 (三)培训方式及时间安排 司局级干部的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在2001年3月下旬至5 月下旬。为体现分类培训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分8个班次组织,具体班次及 时间安排见附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 照上述安排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8月底前完成征管岗位、信 息岗位人员培训;用1至2年时间,完成全体一线人员的培训。其中,一线人员的培训 要结合1997年启动的“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证书”(NIT)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培训地点 总局机关司局级干部和京、津、冀3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级领导干部 的培训,在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市)进行;其他省局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扬州税务进 修学院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 际情况,主要依托税务系统的培训施教机构组织实施培训。 (五)培训管理 1.司局级干部培训的组织工作由总局办公厅、人事司、流转税司、征管司、稽查 局、信息中心、教育中心共同负责。其中,信息中心、人事司、教育中心负责培训班 的筹备和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其他业务司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以上分工组 织实施培训。 2.税收一线各岗位人员培训所需教材由总局教育中心统一组织编写、印发。 3.总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的培训组织情况及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一)教育培训目标与原则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目标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教育培训,使受训 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为今后再上岗或再就业奠 定坚实的基础。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原则是: 1.统一规划,分级组织。由总局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统一规划、总体部署, 并指定施教机构承办,各省级局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统筹安排。 2.强化基础,按需施教。注重强化分流人员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不同需 求组织教学,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培训形式及安排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是远程学历教育和其他学历、学位教育。 1.远程学历教育主要解决分流人员专业培训问题,重在强化分流人员业务能力和 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分流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远程学历教育与湖南大学合作进行,依托税务系统广域网和互联网,举办具有税 务系统专业培训特色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主要开设:税务、会计学、法学、计算机 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办学层次为:专科、本科(专科升本科和高中升本科)。实行学分 制,学员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按所修专业层次发给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 历。 远程学历教育由分流人员自愿报名。学员入学资格由湖南大学根据所报专业和学 历层次进行考核认定和测试。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主要采取网授(税务系统广域网和 互联网)、函授、面授等形式组织教学。总局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设立辅导总站, 由各省级局在省级培训中心设立辅导分站和辅导点,组织学员学习和帮助学员解决有 关问题。 2.其他学历、学位教育由各省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院 校进行。 (三)教育培训结果的使用 分流人员经过教育培训获得专业培训证书或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其以上文凭者, 具有税务系统承认的上岗资格。 (四)组织管理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直接组织管理,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配套进行。为保证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税务机关人事、教育、办 公室等部门组成分流人员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省局领导任组长,统筹组织协调分流人 员教育培训工作。 专业远程学历教育,由总局统一规划,分级组织。总局负责与有关大学研究制定 课程计划,并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其他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由省级税务机关争取当地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充 分利用各类资源,采取委托、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五)经费保障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税务部门自行解决。 (六)工作要求 对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体现了对分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是一项政 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级税务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分流 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对分 流人员的教育培训,发挥好“蓄水池”的作用,培养和储备人才,进一步提高税务系 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管理,从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 制度,加强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要加强对教育培训 全过程的管理,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考核,将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考试、考核 成绩与培训后的推荐安排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参训人员自觉学习;三是要明确各级职 责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每个教学班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管理工作;四是在教育培 训工作中,要注意了解和反映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中遇 到的实际问题。 3.保证质量,注重效果。一是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 好教学;二是要选聘优秀教师并采用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和运用现代化教 育培训手段组织教学;三是要全力以赴完成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分流人员教育培训 的质量和效果,为系统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表:1.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 内容安排 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 省局一把手 重在宏观把握与加强宏观管理。具体内容为:税 及总局机关 收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框架、金税工程和征 司局级干部 管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方案、网络通讯技术、计算 机操作、新《征管法》修订情况介绍等。 重在掌握税收网络信息技术、金税工程业务知 司 主管税收信 识及征收管理的原理、操作运用与加强管理的方 局 息网络技术 法。具体内容为: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 级 工作的省局 网络通讯技术、数据库技术、金税工程总体设计 干 长 方案、金税工程应用系统技术及整合方案、新 部 《征管法》修订情况介绍等。 重在了解税收网络信息技术及征收管理方面的 其他省局 技术与知识,并强化支持税收住处化建设的意识。 级领导干部 具体内容为:税收信息化建设简介、网络通讯技 术、金税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与应用系统介绍、《征 管法》修订情况介绍等。 总局机关处长、 地市局一把手与 税收管理信息化简介、金税工程税收征管系统 主管金税工程、 总体设计方案、网络通讯技术、征管软件及其他 征管工作的副局 应用系统介绍、《征管法》修订情况及相关内容等。 长 税务系统技术人 信息技术及其维护和新《征管法》基本知识。 员与操作人员 增值税防伪税控 认证子系统和发 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操作、应用和新《征管法》 票协查信息管理 基本知识。 子系统操作人员 税收一线各岗位 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基本知识和操作、网络基础 人员 知识、金税工程知识、税收管理各应用系统知识 与操作。 附表2: 司局级干部税收信息化和征管改革培训班次安排* 班次 参加人员 培训 时间安排 天数 地点 1 各省级局(不含京、津、冀)一把手 3月26-30日 5 2 各省级局(不含京、津、冀)主管税 收信息工作省局领导干部 扬 4月2-7日 6 3 各省级局(不含京、津、冀)主管税 州 收征管工作省局领导干部 税 4月9-14日 6 4 各省级局(不含京、津、冀)主管流 务 转税工作省局领导干部 进 4月16-21日 6 5 各省级局(不含京、津、冀)主管稽 修 查工作省局领导干部 学 4月23-28日 6 6 其他省级局领导干部 院 5月14-18日 5 7 总局机关司局级干部及京津冀国、地 国家 5月21-25日 5 税省局级领导干部 会计 8 总局机关司局级干部及京津冀国、地 学院 5月28日- 5 税省局级领导干部 6月1日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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