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税发[1996]204号颁布时间:1996-11-08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以法治税,改善执法环境,保证新税制的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138号)要求,总局组
织了三个执法检查小组,从8月下旬至9月中旬,分别对陕西、山西、四川、湖南、
江苏、辽宁六个省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从总的情况看,上述六个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新税制实施以来,能够认
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规、政策,执法情况基本上是好的。在实际工作中,六省
在狠抓基础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注重培训、辅导、宣传,提高税务干部业务
素质,强化纳税检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
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六省在企业所得税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
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别地方对国有企业仍实行目标利润管理,没有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如:
某市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目标利润管理,企业所得税不能依率征收,导致欠税严重,
1995年284户国有企业共欠交企业所得税1260.8万元,占全市企业欠交
所得税的62.88%,其中实现利润超百万元的23户国有企业欠交所得税100
5万元。
(二)扩大附征范围。如:某省有23万户企业,其中对9万户企业的所得税实
行了附征,征收的税款有5亿多元,全省附征面占企业总户数的39%。该省有的地
区不论企业帐证是否齐全,也不问企业的盈亏状况,规定凡经营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
(标准是工业企业200万元,商品流通企业100万元),一律实行附征的办法。
(三)收“过头税”。有些省市个别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存在亏损企业仍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现象。
二、未执行规定的税率
从六省的检查情况看,除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
家规定的统一税率外,其他五省对上市公司均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税率33%计征。主
要有二种形式:一是省政府越权明文规定上市股份公司执行15%的税率;二是上市
公司企业所得税“到站下车”。如某省20家地方股份制企业,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实
行33%的所得税税率,最后由财政返还18%,但实际执行中有的并未真正按收支
两条线办理,而在组织征收时采取"到站下车"办法。
三、扩大税前扣除项目
如: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省政府开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市场物
价调节基金,安全自救统筹基金、防洪基金、道路建设基金、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
金等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在制定的《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处
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对已处理的贷款呆帐按收回本息金额的5%付给收回人报酬,
报酬从收回款中支付。有的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超支部分,可
视企业经济效益和所得税增长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扣除;企业集资利息可按
15%扣除。有的市国家税务局规定计税工资标准为720元/人.月。上述规定,
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侵蚀了税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四、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减免税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税务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区中的贫困地区,可按
照省里确定的五十个贫困县掌握执行。”有的省省委、省政府下文规定“对在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需要扶持照顾的个别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也可以享受(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比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执行;老区异地经济开发,新办企业视同
老区新办企业免税三年。”有的省扩大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的范围,有的市规定集体
企业利润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年利润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五、自行扩大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对省石油公司省药材公司省农电管理局所属单
位分别实行以地区石油公司、县药材公司和省农电管理局为单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新税制实施后,税收法制环境虽有很大改善,但
因历史遗留问题和财政体制的影响,形成有些地区和部门税法观念不强,片面强调局
部利益,自立章法,随意变通,不按统一税法办事。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有一个良好的
执法环境,强化所得税刚性,这次所得税执法检查结束后,三个检查组分别与所检查
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了意见,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希望被检查出问题的
省市,认真按检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紧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于今年12月底前书
面报告总局。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国家
税收法规,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执法力度;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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