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5]96号颁布时间:1995-09-22
1995年9月22日 财税字[199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从征收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起执行。
附件: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
税款扣除额
公式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各国(地区)合计数,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为分
国(地区)计算合计数。
(二)对境外所得的计算,鉴于国内外税法的差异,可暂按境外企业或项目所在
国(地区)税法计算的或投资分得的所得为准,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
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
二、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扣除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汇总纳税时予以
抵扣。
(一)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
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中视同已
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
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二)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
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
(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三)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
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
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的余额补扣。
(四)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准确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计算
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二分之一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境外减免税处理
纳税入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
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
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
税进行抵免。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
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
(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
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四、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的处理
(一)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
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
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
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二)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
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
照前款规定办理。
五、纳税年度和申报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
年度(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六、税款预缴和清缴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
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
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之前预缴
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
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