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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83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国税函[1998]183号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湖北、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我行继续向你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 [1997]302号),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1999年度,由总行统一向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及有关资料,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严格按《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 号)及补充规定,认真受理纳税申报,实施就地监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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