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2号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国税函[1996]36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以下简称三江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
支持三江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江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
即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江集团除上述合并呐喊岁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
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三江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
规定实施监管。
附: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