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1号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国税函[1996]361号
四川、辽宁、山西、陕西、新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湖南、河南、安徽、
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报告》(川国税函发[1996]071号)。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国东
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东电集团1996、19
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核心层、紧密层
企业(名单见附件)仍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东电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
实施监管。
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缴纳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