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64号颁布时间:1998-04-29
1998年4月29日 国税函[1998]26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24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
限,有的须加以完善,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1998年继续由铁道部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1999年缴纳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由铁道部集中缴纳
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按有关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8年度仍按原办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
四、铁道部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
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其他企业,包括中国铁路通信信号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及
这两个总公司的所属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以及这两个
总公司所属的非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
他国有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的施工企业和工附业
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施工企业、仍以工程局、工
厂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规定,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
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七、铁路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
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