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8号颁布时间:1996-04-26
1996年4月26日 财税字[1996]38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
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
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八五”期间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已经到期,“九五”前两年,即
1996、1997两年内,金融、保险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的
有关规定。现就1996、1997年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殊性,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率的照顾。
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执行33%,另外再按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
享受两档低上交财政22%的利润。具体纳税方式另定。
三、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的税收政策。但对本文下发前已按上述文件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信用合作社可执
行到期满为止。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