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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8号颁布时间:1996-04-26

     1996年4月26日 财税字[1996]38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 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 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八五”期间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已经到期,“九五”前两年,即 1996、1997两年内,金融、保险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的 有关规定。现就1996、1997年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殊性,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率的照顾。   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执行33%,另外再按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 享受两档低上交财政22%的利润。具体纳税方式另定。   三、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的税收政策。但对本文下发前已按上述文件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信用合作社可执 行到期满为止。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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