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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61号颁布时间:1996-04-12

     1996年4月12日 国税发[199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21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对电力工业部 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年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 仍继续按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 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14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东北电力集团、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将另行规定。   三、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集资 电厂,其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避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 或按集资电厂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红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电力工业部直属于企业(包括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的境外所得,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5]96号)的具体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工程 总公司以及该部直属工业、物资总公司等向所属企业(含电力公司、电厂、供电 局)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 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 号)的具体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实行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厂、供电局,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的规定,加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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