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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4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国税发[1996]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 066号、国税发[1994]176号、国税函[1996]148号)中,有些规 定已到期限,有些条款须加以完善,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部门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6 号),除其中第三条、第七条外,其他规定在1996年度、1997年度继续 执行;第三条、第七条改按下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148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7年底。   三、铁道部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原则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 资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 总机构管理费,其税前扣除标准或数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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