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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023号颁布时间:1995-05-18

     1995年5月18日 国税发[1995]023号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 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 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 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 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 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 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 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 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 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 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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