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043号颁布时间:1998-03-03
1998年3月3日 财税字[1998]0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
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
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