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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22号 颁布时间:1997-02-17

       1997年2月17日 财税字[199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 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 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 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 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 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 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 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 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 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 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 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 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 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 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 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 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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