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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粮办[1998]2432号颁布时间:1998-11-26

     1998年11月26日 计粮办[1998]2432号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 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 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 (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 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 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 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印制。“粮食销售 统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 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 (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 (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 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企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 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 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 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 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 革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 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旧版的粮食销售普通发 票停止使用。 附: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   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按照本附件规定的样 式、尺寸、字体和字号,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样式见右图: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尺寸为:   外框:6.6厘米(长)×1.2厘米(宽)   内框:6.4厘米(长)×1.0厘米(宽)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字体和字号为:   小二号楷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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