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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58号颁布时间:1998-01-23

       1998年1月23日 国税函[1998]58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 黑金财计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 所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就并入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 准   附件: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60    天津 2   … … … …东北公司    60    沈阳 3   … … … …华东公司    60    上海 4   … … … …中南公司    55    武汉 5   … … … …西南公司    30    成都 6   … … … …西北公司    40    西安 7   … … … …北京公司    20    北京 8   … … … …郑州公司    20    郑州 9   … … … …江苏公司     8    南京 10  … … … …天津公司     4    天津 11  … … … …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12  … … … …燕京公司     3    北京       总  计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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