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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人口报社所得税退税问题的意见函

财税政字[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1-22

       1998年1月22日 财税政字[1998]13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主送我部的《关于申请中国人口报社所得税退税的函》(国计生函[1997] 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返还给宣传文化主 管部门,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于你委所属的中国人口报社不属于享受 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范围,其他部门所办刊物,基本上也未享受此项政策, 如对中国人口报社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会引起其他部门所属 报刊的攀比,严重冲击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指示 精神,对中国人口报社1996年度已缴纳的163.9万元所得税不宜退还,对19 97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也应依法征收。   此复,望予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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