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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民发[2000]70号颁布时间:2000-03-10

     2000年3月10日 民发[2000]70号   自1996年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 知》(民福函〔1996〕126号)以来,各地结合年检工作,使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换发 证书的工作逐步规范。由于1996年换发的证书有效期将至,同时,根据近年来换证工 作中的新情况,拟对证书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动,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 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   二、换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   自 2000年7月 1日开始,至 10月 31日结束,各地可结合年检工作适当进行调整。 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   证书换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 体操作。工作中,应结合本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未通过年检的企业, 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收回,并废止。自2001年1月1日起, 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证书格式   新证书仍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拉伯 数字编码方法,前四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的前四位;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确定;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代码表 北京市1100 天津市1200 河北省1300 云南省5300 西藏自治区5400 陕西省6100 山西省14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 辽宁省2100 甘肃省6200 青海省630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 吉林省2200 黑龙江省2300 上海市310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6500 江苏省3200 浙江省3300 安徽省3400 福建省3500 江西省3600 山东省3700 河南省4100 湖北省4200 湖南省4300 青岛3702 厦门3502 大连2102 宁波3302 广东省4400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 海南省460O 深圳4403 重庆市5000 四川省510O 贵州省52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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