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源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颁布时间:2006-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