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3日 国税函[2004]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
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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