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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国发[1987]29号颁布时间:1987-04-08

         1987年4月8日 国发[1987]29号   近几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税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各累建设资金, 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 时期,不少地区越权减免税收的口子不断扩大,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拒不交纳税 款、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之有的税务干部执法不严,这 些都严重妨碍和削弱了税收工作,干扰了税法的贯彻执行,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很大。 应当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 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 行为都应坚决制止。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 行事。税法是国家法律,修改税法和改变减免税规定,必须按立法程序和管理权限进 行,不能自行其是。国务院重申,今后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各地区、各部 门应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 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财政部报告。   二、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近几年来国务院已经对某些行业采取了许多减免税措 施。目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 今年原则上不再增开减免税口子。 对于中央已经采取 的减免税措施,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擅自层层加码。各地在试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 任制时,包括实行租赁和承包在内,都要坚持依法纳税的原则,不能搞税收包干。   三、借用银行贷款,必须坚持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原则。用产品税和 增值税归还银行贷款的项目,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已批准者外,一律不得扩大。交纳所 得税之前的还贷,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在交纳所得税前还 贷。   四、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每个纳税人都要严格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按期办理纳税申 报,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对个体工商户要坚持执行批发代扣营业税办法。对于偷税和 抗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要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各地在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中,要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法的基本 精神和主要内容,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五、税务干部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的职责,应受法律保护。对围攻税务机关、 殴打税务干部的案件,一定要认真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应交由司法机关依 法惩处,决不能姑息纵容。   六、各有关部门要同税务机关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税收工作,向一切 违反税收法纪的行为作斗争。银行对收纳的税款要及时解交当地国库,不得积压挪用; 对长期拖欠税款而又屡催不交的,在接到税务机关扣款通知后,要依法从其开户的存 款中扣交。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 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审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单位的审计 监督。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通力合作,把应收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宣传部门要正 确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涉及税收法规的重要宣传报道,要事先征求税务机关意见。   七、要加强税务机关,充实基层征收力量。要配备得力的干部担任各级税务机关 的领导职务。国务院批准增加的税务干部编制,要尽快配齐,每年自然减员要及时补 充,以保证基层有足够的征管力量。城市和税务分局应由市税务局直接领导,农村税 务所应按经济区设置,作为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干部由县[市]税务局统一管理。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税机关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教育他们秉公执法,廉洁 奉公,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认真负责地做好税收工作。对坚持原则,依法征税 的税务干部,要给予支持和表彰。对因接受贿赂少收或不收税,以及执法违法、故意 刁难纳税人而造成不良后果者,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要把税收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 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税工作中的问题。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对税收工作的开展 情况,认真进行检查,作出部署,抓出成效。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 护税务干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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