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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字[1994]08号颁布时间:1994-02-21

     1994年2月21日 财会字[1994]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 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 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 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 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 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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