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源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75号颁布时间:1995-09-30

     1995年9月30日 财税字[199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铁路局提出目前铁道部仍按国务院国发[1986]40 号文件精神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该文件在明确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有关的税收问 题方面规定:今后新增税种准予免缴或从应缴营业税中扣除。鉴于实行新税时后,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047号)明确对铁路工副业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这些地方要求进一 步明确实行新税制后对铁路工副业也不再给予免征资源税照顾。为此,特通知如 下:   资源税第于“六五”期间开征,不属于“七五”期间新增税种。而且,国务 院对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财政部在财税字[1986]107号和财税字[1988] 03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铁路工副业免征的税种系指流转税即原产品税、增值 税和营业税,不包括资源税在内。同时,根据中央所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 的精神,实行新税制后,一切部门、单位和内、外资企业均需执行新税法,原有 各项税收规定一律废止。因此,对于铁路工副业,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资源税。即:条例和 实施细则已经列举的品目,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未列 举的品目,按省级人民政府在条例、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规定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