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源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41号颁布时间:1994-06-18

     1994年6月18日 (94)财税字第041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 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 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