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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16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89号颁布时间:1998-05-19

     1998年5月19日 财税政字[1998]89号 郭代仪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非独立冶金矿山资源税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方案时,经测算,钢材产品的增值税税负有大幅度 下降,为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影响,提高了铁矿石资源税的税额,同时希望独立矿 山企业能够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增加的税负转移到钢材冶炼环节。税制改革后, 因市场供求等原因,冶金独立矿山难以将增加的税负转移到下一环节,企业负担 较重,因此,国家逐步降低了冶金独立矿山的资源税负,目前按照法定税额的4 0%征收。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部分因资源税额提高而增加的税负,通过钢材冶炼 环节下降的税负抵销,企业的整体税负在改革前后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目前, 国内钢材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销售不畅,效益下降,这是导致冶金非独立矿山生 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因此,从目前冶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宜调整冶金 联合企业的资源税政策,对于你们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在改革完善资源税时加 以考虑。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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