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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62号颁布时间:2013-09-16

  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 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至第四章全部税号

  2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3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   第八章全部税号

    的果皮

  4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   第九章全部税号;

                      第十章全部税号

  5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   第十一章全部税号

    面筋

  6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1201-12081211-1213

  7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   1501-1517

    的食用油脂

  8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二章全

    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部税号;第二十四章全部

                      税号;25010011

  9 成品油                2710

  10 药品                第三十章全部税号

  11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33013303-3307

  12 肥皂、洗涤剂等           第三十四章全部税号

  13 烟火制品;火柴           3604100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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