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日 进便函[2004]15号
2004年2月6日总局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
要求各地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
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依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办理“免抵”调库,为切实
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立即采取措施尽快贯彻执行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不得
以任何理由(如以等待相关操作软件为理由等)拖延办理“免抵”调库。我司与计统
司将从2004年3月份起对各地“免抵”调库进度进行考核,凡因“免抵”调库进
度慢影响增值税收入进度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额大的或不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货物“免抵”调库数额影响当期增值税收入的地区,可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
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总局下发的海关统计数据中的进口料件的报关单信息(海
关每月25日将上月进口料件信息下传)或生产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进口数据,计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调库税额。
三、各地按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计算的“免抵”调库数额必须由地
(市)级以上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不得下放审批权。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
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9号)规定,退税部门应将审批通过的“免
抵”调库额以书面格式通知计会部门。
五、各地在执行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反
馈意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