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计统司关于认真贯彻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的通知

进便函[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02-01

     2004年2月1日 进便函[2004]15号   2004年2月6日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 要求各地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 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依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办理“免抵”调库,为切实 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立即采取措施尽快贯彻执行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不得 以任何理由(如以等待相关操作软件为理由等)拖延办理“免抵”调库。我司与计统 司将从2004年3月份起对各地“免抵”调库进度进行考核,凡因“免抵”调库进 度慢影响增值税收入进度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额大的或不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货物“免抵”调库数额影响当期增值税收入的地区,可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 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总局下发的海关统计数据中的进口料件的报关单信息(海 关每月25日将上月进口料件信息下传)或生产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进口数据,计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调库税额。   三、各地按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计算的“免抵”调库数额必须由地 (市)级以上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不得下放审批权。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 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9号)规定,退税部门应将审批通过的“免 抵”调库额以书面格式通知计会部门。   五、各地在执行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反 馈意见。   特此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