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7日 [1998]外经贸管发第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税务局、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
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国产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的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
根据
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城棉生产出口产品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精神,外经贸部、国家纺织
工业局、海关总署核定了第二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项下享受零税率的出口企业
名单(附后),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这批企业减少使用进口棉而改用新疆棉加工生产的纺织品出口实行零税率
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发的
财税字[1997]12
6号文件办理。
二、这批企业在与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
花总公司签订新疆棉购销合同后,需及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
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
上报外经贸部;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
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根据各企业以往进料加工项下实际
进口棉花情况,会同国家纺织工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执行数量下达各地及有关部
门,税务部门将以此作为实行零税率的依据。
三、请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的有关企业,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帮助他们了解有关政策,鼓励他们定购新疆棉。
四、请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棉花加工贸易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定期将这批
企业“以产顶进”项下纺织品的出口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外经贸部、抄国家纺织工业
局。
附件:如文(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