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54号颁布时间:2003-11-21

     2003年11月21日 国税函[2003]125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48号) 和《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 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总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包 括宠物食品在内的动物饲料的退税率调整为13%。   二、关于2003年以前出口的宠物食品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 号)规定,决定对你局从“国税函[2002]812号”发文之日起按13%的税 率征收增值税的宠物食品,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