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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03号颁布时间:2003-12-08

     2003年12月8日 国税函[2003]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 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 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 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 [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 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 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 以及贴息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 性,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追究有 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 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 (免)税款。?   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需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陈 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 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 受理申报。?   各级退税部门应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 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 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下同)的,退税部门可在其他纸 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 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 税。?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 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 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 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 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 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 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 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按内销货物补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 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款分别审核、审批,分别 统计,不得混淆。?   七、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 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 于2004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 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 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2003年度 清算快报)。?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4年 4月20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 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司)。?   (三)附件7至附件11所列各表仅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2.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略)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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