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8日 国税函[2003]22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产顶进”钢材退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
发[2002]66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2001年
1~9月间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
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有关规定销售的
“以产顶进”钢材予以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以产顶进”钢材业务发生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产顶进”钢材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26号)之前、且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已对上述钢材征税的实
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上述“以产顶进”钢材690万元税款按照财税字[1998]
53号文件和国税函[2001]62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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