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5日 财税[2002]140号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
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
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内设计并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
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信息产
业部进行认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相关企业其产品经过认定后,直接到海关办理有
关即征即退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和海关具体操作办法分别由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另
行制定。
三、信息产业部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情况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金额和数量抄送财政部。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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