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8日 国税函[2002]875号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
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
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
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
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
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
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