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7]598号颁布时间:1997-09-1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铁道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中国纺织总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
行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 国经贸市[1997]598号
(通知略)
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为了鼓励纺织企
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铁道部、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 、纺织总会、供销总社、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工商银
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部门组成"出疆棉"协调小组,对使用
"出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工作进行组织和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
家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 供方
1."出疆棉"的供方是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中华棉花总公司。为了保证均衡运输,根据现行做法,在需方要货量不足、月度
棉花运输计划有富余时,由中华棉花总公司负责接收和转供"出疆棉"。
2.供方与需方签订棉花购销合同,要严格发行合同,保质、保量、保价供
货,及时发运,及时结算,并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履约情况。
三、 需方
1."出疆棉"的需方包括两类企业:
第一类需方企业: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棉花进料加工
贸易出口纺织品(含服装,下同)的生产、外贸企业(包括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工贸公司、专业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名单由纺织总会、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提出,征求银行意见后,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审定,送全国棉花交易市
场登记备案。
第二类需方企业:其他生产出口产品、生产规模在3万锭 以上的纺织企业。
具体名单由纺织总会、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提出,经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
审定,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2.需方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购买"出疆棉"组织产品出口,包括:自营出口
企业(集团)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出疆棉"直接生产出口;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
公司购买"出疆棉"委托加工出口;自营出口企业购买"出疆棉"以委托加工或回购
等方式出口;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购买"出疆棉"后,如明确产品流向可限定区域和
次数结转出口等。
3.第一类需方企业根据出口需要购进"出疆棉",并须全部用于加工产品出
口,接受财政、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的监管。
四、 交易
"出疆棉"全部纳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管理。具体交易程序:
1."出疆棉"供应价格按国家计委核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新疆自治区棉麻公
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供应的"出疆棉",标准级皮辊棉二级站仓库交货
价为每50公斤771元(含税);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的"出疆棉",在中准价每50
公斤771元(含税)的基础上加合理运输费用和部分经营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国
家计委、财政部核定。
2.需方根据出口的需要,可以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自主与供方签定购买
"出疆棉"合同,但非生产性外贸企业需凭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生产企业
开具的委托书购买"出疆棉"。
3.需方凭购买"出疆棉"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结算方式由供需双方
商定,可采用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4.供需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衔接运输计划。
5.第一类需方企业履行购买"出疆棉"合同后,取得"使用出疆棉生产出口产
品全额退税监管证书"(简称"监管证书"),履行合同后凭单据向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申报登记。监管证书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由供方所
在地国家税务局核发。
6."出疆绵"优先供应第一类需方企业;其余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依
据第二类需方企业上年度出口纺织品数量,按一定的比例供应。
五、 保障
1. 资金。银行对企业购买"出疆棉"所需资金积极给予支持。银行应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需方企业进行资格确认,做好贷前调查。业经资格确认
的需方企业签订购买"出疆棉"合同后,如需贷款可凭购棉合同到银行办理申请贷
款手续,经银行审核后,给予贷款支持。银行应强化服务意识,为"出疆棉"购销
提供快捷方便的结算服务。中华棉花总公司接收"出疆棉"所需资金,仍由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安排解决。
2. 运输。"出疆棉"的铁路运输,继续坚持现行的新疆棉花运输协调办法。
3. 质量。"出疆棉"由国家专业纤检机构进行质量公证检验。以检验证书作
为结算的凭证。公证检验不收费。具体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4. 退税。对第一类需方企业使用"出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全额退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制定。
对第二类需方企业出口纺织品仍执行现行退税政策。
5.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棉,今后均可在国家棉花市场采购。
六、 监管
为了达到鼓励"出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目的,要加强对购买、使用"出疆
棉"企业的监管。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出疆棉"协调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