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9日 国税函发[1997]48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请示》(鄂国税
发[1997]161号)收悉。关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
企业用于出口的盐予以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问题,考虑到盐属国家
专营产品,其生产、批发、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
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同意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
于出口的盐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