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2号颁布时间:1998-09-23
1998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
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
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