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颁布时间:2004-06-25

     2004年6月25日 国税函[2004]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 下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 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 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 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 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 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 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