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第三次通报

国税函[2003]1393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03]1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方税务局上报总局的资料统计,截止2003年12月20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合计为
202470户,其中自开票纳税人11580户,代开票纳税人为190890户
(详见附表)。从汇总上报的情况看,除云南、湖南、新疆、北京、青岛地方税务局
外,其他地区均能按总局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进度。
按照总局规定时间上报且认定工作较好的地区有江西、辽宁、江苏、河南、福建、山
西等地方税务局。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且认定户数至今为零的有云南和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最迟不得超过2004
年1月5日上报总局(5份)。(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各地要将负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税务机关户数和中介机构户数于
2003年1月15日前书面报总局,传真电话:(010)63417972。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情况和有关材料,并加快 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确保在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下列地区由省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于2004年1月5日到总局(428会议室) 进行专题汇报:   (一)云南、新疆、北京、青岛地方税务局;   (二)2003年12月29日未完成认定工作的地区。 附件: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截止12月20日各地上报数)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142        418   河北    402       12760   山西    155       3423   内蒙     98        589   辽宁    517       23000   大连    345        322   吉林    302        0   黑龙江    55        357   山东    658        8091   青岛    182        90   河南    203       11721   湖北    366       5706   广东    743       811   深圳    692       92   上海    1658       1858   江苏    1888       4093   浙江    500       1790 宁波    440       8039   安徽    325        5157   福建    192        8456   厦门    169       267   江西    446       39493   新疆     0         0   广西     46       2142   海南     20        0   四川    257       0   重庆    352       4088   贵州     88       4514   云南     0         0   陕西    177       3123   甘肃    171       860   青海     9        209   宁夏     52        336   湖南    112       1200   西藏     0         0   合计   11580      190890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