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393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03]1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方税务局上报总局的资料统计,截止2003年12月20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合计为 202470户,其中自开票纳税人11580户,代开票纳税人为190890户 (详见附表)。从汇总上报的情况看,除云南、湖南、新疆、北京、青岛地方税务局 外,其他地区均能按总局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进度。 按照总局规定时间上报且认定工作较好的地区有江西、辽宁、江苏、河南、福建、山 西等地方税务局。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且认定户数至今为零的有云南和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最迟不得超过2004 年1月5日上报总局(5份)。(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各地要将负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税务机关户数和中介机构户数于 2003年1月15日前书面报总局,传真电话:(010)63417972。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情况和有关材料,并加快 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确保在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下列地区由省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于2004年1月5日到总局(428会议室) 进行专题汇报: (一)云南、新疆、北京、青岛地方税务局; (二)2003年12月29日未完成认定工作的地区。 附件: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截止12月20日各地上报数)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142 418 河北 402 12760 山西 155 3423 内蒙 98 589 辽宁 517 23000 大连 345 322 吉林 302 0 黑龙江 55 357 山东 658 8091 青岛 182 90 河南 203 11721 湖北 366 5706 广东 743 811 深圳 692 92 上海 1658 1858 江苏 1888 4093 浙江 500 1790 宁波 440 8039 安徽 325 5157 福建 192 8456 厦门 169 267 江西 446 39493 新疆 0 0 广西 46 2142 海南 20 0 四川 257 0 重庆 352 4088 贵州 88 4514 云南 0 0 陕西 177 3123 甘肃 171 860 青海 9 209 宁夏 52 336 湖南 112 1200 西藏 0 0 合计 11580 19089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