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0号颁布时间:2000-08-08
2000年8月8日 国税发[20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司法部提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业务活动与其他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不同,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有关政策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在
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后,允许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目
前对外国律师事务所视同一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税务管理,不便其开展正常
的业务活动,建议允许向其提供税务统一发票。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便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允许其申请购买、
使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帐册,进行
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各项记录必须正确、完整,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三、对领购使用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原则上均应按照其申报的实
际收入额与所得额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不采用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的征税方法
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