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颁布时间:2012-10-15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1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