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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23号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国税函[2004]102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四平卷烟厂等两户企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 [2004]81号)和《关于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核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 (吉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 的规定,现对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 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五连冠(蓝)   25×(64+20)硬盒翻盖    17.24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旭日红)  25×(64+20)硬盒翻盖   21.42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王(硬烤)  25×(64+20)硬盒翻盖   117.50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鹤(银)    25×(64+20)硬盒翻盖   41   延吉卷烟厂      长白山(软红)  25×(54+30)全包装    49.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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