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21号颁布时间:2004-09-03

     2004年9月3日 国税函[2004]102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8 号、9号、18号、78号、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 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 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红)  25×(62+22)硬盒翻盖      25.81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蓝)  25×(62+22)硬盒翻盖      30.90   西昌卷烟厂   神驹(黄)   25×(62+20)硬盒翻盖      34.03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开心红)  25×(62+20)硬盒翻盖      30.59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自然金)  25×(62+20)硬盒翻盖      28.03   绵阳卷烟厂    富苑      25×(62+20)硬盒翻盖      47.90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