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48号颁布时间:2004-11-11

     2004年11月11日 国税函[2004]124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全包2#红前门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格的请示》(津国税流[2004]29号)和《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卷烟厂新牌号新 规格千禧恒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津国税流[2004]33号)收悉, 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 的规定,对天津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 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天津卷烟厂  全包2#红前门   25×(64+20)全包装     17.24   天津卷烟厂    千禧恒大    25×(64+20)硬盒翻盖    28.96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