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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46号颁布时间:2004-11-12

     2004年11月12日 国税函[2004]124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石狮(新白)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厦 国税发[2004]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 的规定,对厦门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 定如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厦门卷烟厂   石狮(新白)  25×(64+20)硬盒翻盖     48.2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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