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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63号颁布时间:2004-09-17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高尔夫(Golf)、奥迪(AUDI)及宝来(BORA)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高尔夫 (Golf)牌系列轿车 Golfl.6 2003.6.8-2003.12.31
Golf2.0
Golf2.0AT
FV7164 2003.6.26-2003.12.31
FV7164AT
FV7184
FV7184AT
奥迪 (AUDI)牌系列轿车 FV7251TDIAT 2003.11.8-2003.12.31
宝来牌 (BORA)牌系列轿车 BORA1.8 2003.8.1-2003.12.31
BORAl.8AT
BORAl.8T
BORAl.8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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