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6号颁布时间:2003-01-17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奥迪牌、宝来牌和捷达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税车辆名称、车型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车辆名称 序号 车辆型号 减税开始日期 备注
奥迪牌轿车 1 AUDI A6L2.4CVT 2001.11.08
2 AUDI A6L2.4 2003.01.01
3 AUDI A41.8TCVT 2003.04.08
4 AUDI A43.0AT 2003.08.01
宝来牌轿车 5 BORA1.9TDI 2003.07.25
捷达牌轿车 6 FV7160CiX 2002.09.16
7 FV7160GiX
8 FV7160A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