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6号颁布时间:2003-01-17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奥迪牌、宝来牌和捷达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税车辆名称、车型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车辆名称  序号  车辆型号    减税开始日期  备注
奥迪牌轿车  1  AUDI A6L2.4CVT  2001.11.08
        2  AUDI A6L2.4    2003.01.01
        3  AUDI A41.8TCVT  2003.04.08
        4  AUDI A43.0AT   2003.08.01
宝来牌轿车  5  BORA1.9TDI    2003.07.25
捷达牌轿车  6  FV7160CiX     2002.09.16
        7  FV7160GiX
        8  FV7160ATi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