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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03号颁布时间:2003-09-12

     2003年9月12日 财税[2003]203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经 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 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牌 SC6350B、SC6370、SC6371、SC6350C、SC637lA、SC6331E、SC6336E、SC6331C型汽车, 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 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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