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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2号颁布时间:2002-11-05

     2002年11月5日 财税[2002]162号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84号)下发以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购进的茅台酒酒基 因不允许抵扣其已纳消费税,产生重复征收消费税问题,企业税负增加较大。鉴于上 述重复征税问题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情况,且白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在企 业改制时难以预见,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白酒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集团公司在2004年底以前销售给股份公司的5297吨茅台酒基实际缴纳 的消费税,在股份公司依照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停止执行外购已税白 酒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后,可分期退还给股份公司,但每期退税额最多不超过股份公司 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具体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有 关规定办理。   本文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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