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5日 财税[2002]162号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84号)下发以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购进的茅台酒酒基
因不允许抵扣其已纳消费税,产生重复征收消费税问题,企业税负增加较大。鉴于上
述重复征税问题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情况,且白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在企
业改制时难以预见,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白酒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集团公司在2004年底以前销售给股份公司的5297吨茅台酒基实际缴纳
的消费税,在股份公司依照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停止执行外购已税白
酒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后,可分期退还给股份公司,但每期退税额最多不超过股份公司
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具体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有
关规定办理。
本文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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