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1日 财税[2002]179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系列小汽车,经
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
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
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1 红旗 CA7180AE 2000.02.28
2 红旗 CA7180A2E 2000.02.28
3 红旗 CA7180A2EL1 2000.02.28
4 红旗 CA7202E3 2000.02.27
5 红旗 CA7200E3 2000.02.27
6 红旗 CA7200E3L 2000.02.27
7 红旗 CA7202E3L 200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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