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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179号颁布时间:2002-11-21

     2002年11月21日 财税[2002]179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系列小汽车,经 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 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 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1  红旗   CA7180AE   2000.02.28  2  红旗   CA7180A2E   2000.02.28  3  红旗   CA7180A2EL1  2000.02.28  4  红旗   CA7202E3   2000.02.27  5  红旗   CA7200E3   2000.02.27  6  红旗   CA7200E3L   2000.02.27  7  红旗   CA7202E3L   2000.02.2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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