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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127号颁布时间:2002-08-05

     2002年8月5日 财税[2002]127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轿车,经指定 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 究,同意对上述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 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 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1  海马牌轿车    CA7130       2000.12.28   2  海马牌轻型客车  CA6431M(自动型)  2001.04.06   3  海马牌轻型客车  CA6430M(手动型)  2001.11.2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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