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5日 财税[2002]127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轿车,经指定
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
究,同意对上述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
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
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1 海马牌轿车 CA7130 2000.12.28
2 海马牌轻型客车 CA6431M(自动型) 2001.04.06
3 海马牌轻型客车 CA6430M(手动型) 20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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