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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1998]202号颁布时间:1998-04-15

     1998年4月15日 国税函[1998]20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龙岩卷烟厂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 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 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龙岩卷烟厂 红七匹狼 25×(64+20)  11150元/箱               硬条翻盖    45元/条         白七匹狼 25×(64+20)  10000元/箱               硬条翻盖    40元/条         富健   25×(64+20)  3625元/箱               硬条翻盖   14.5元/条         富健   25×(64+20)  3250元/箱                全包装    13元/条         大金湖  25×(64+20)  9615元/箱               硬条翻盖  38.46元/条         武夷山  25×(64+20)  9620元/箱               硬条翻盖  38.4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规定,暂按1997 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 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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